前不久,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關于提高部分產品出口退稅率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5號,以下簡稱“15號公告”),明確自2020年3月20日起,將瓷制衛生器具等1084項產品出口退稅率提高至13%;將植物生長調節劑等380項產品出口退稅率提高至9%。這對于出口企業來說可謂“雪中送炭”,能夠有效幫助其緩解資金壓力,增強盈利能力。
筆者注意到,15號公告將除“兩高一資”產品外的所有出口產品的征稅率與退稅率調整為一致,即征多少退多少,取消了10%一檔出口退稅率,只剩下13%、9%和6%三檔,這有效降低了相關企業的會計核算難度。不過,從企業執行15號公告的實際情況看,一些企業對實操細節不夠注意,容易產生稅務風險。
其一,15號公告提高出口退稅率的對象,僅限于產品(貨物)和勞務,不包括服務。也就是說,出口服務適用退稅率仍要遵循現行規定,而出口修理修配勞務,應按照所修理修配的貨物的出口退稅率退稅。相關納稅人應熟悉政策規定,準確進行核算。
其二,有些企業此前可能放棄了相關產品的出口退稅,選擇了免稅或征稅。15號公告提高部分產品出口退稅率后,建議納稅人重新進行測算,如果發現選擇出口退稅更加劃算的話,可以重新選擇恢復出口退稅,不受放棄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未滿36個月不得重新選擇恢復出口退稅的政策限制,但仍應注意這個重新選擇的“機會”僅適用貨物和勞務出口企業,服務出口企業并不適用。
其三,為支持小規模納稅人復工復業,國家此前專門出臺了增值稅優惠,自今年3月1日起,對相關納稅人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外貿企業出口的貨物如果是從小規模納稅人處購進,今年3月份以后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征收率很可能是1%。根據出口退稅率與征稅率孰低的退稅原則,應按照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征收率退稅,不按出口退稅率退稅。對此,納稅人應當充分掌握政策規定,合規辦理出口退稅。
(作者單位: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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