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認為,這些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做法有待商榷。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政府招拍掛方式取得的土地,屬于建設用地,企業并非耕地占用稅的納稅主體,無須繳納耕地占用稅。已經繳納的耕地占用稅能否在土地增值稅清算時加計扣除,又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業界存在不同觀點,是企業稅務風險“雷點”所在。
根據《耕地占用稅法》的規定,凡在我國境內占用耕地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是耕地占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其中,耕地指用于種植農作物的土地。需要注意的是,占用耕地建設農田水利設施的,不需要繳納耕地占用稅。
同時,按照《耕地占用稅法實施辦法》的規定,將農用耕地轉為建設用地,不同情況下的納稅主體有差異。具體來說,如果是經申請批準占用耕地的,納稅人為農用地轉用審批文件中標明的建設用地人;如果農用地轉用審批文件中未標明建設用地人,納稅人為用地申請人;如果未經批準占用耕地,納稅人則是實際用地人。
從我國土地收儲制度和經營性用地招拍掛制度的實際情況來看,在農用耕地轉為建設用地過程中,當地政府為實際農用地專用審批文件中標明的用地申請人,需履行耕地占用稅納稅申報義務。
不過,實務中通常是由土地收儲中心向財政部門申請資金,代當地政府依法履行耕地占用稅納稅申報義務。具體來說,農業耕地變為建設用地,需要由當地政府向土地收儲中心提出申請,經上級相關部門審核批準后,列入購買計劃。此時,由于無法確定具體的建設用地人,因此,農用地轉用審批文件中并未標明建設用地人,土地收儲中心作為名義上的用地申請人,需要履行耕地占用稅的納稅義務。當農業耕地由土地收儲中心收儲,并進行市場公開競拍時,土地性質是建設用地,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政府公開招拍掛方式取得的土地為建設用地,企業沒有耕地占用稅納稅義務。
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聯合發布的《關于加強土地成交價款管理規范資金繳庫行為的通知》(財綜〔2009〕89號)規定,由市縣人民政府作為用地申請人繳納耕地占用稅的,所需繳納的稅款可以通過土地出讓支出預算予以安排;已繳稅款在土地出讓時計入土地出讓底價,不得在土地成交價款外單獨收取。
換句話說,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政府招拍掛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支付的土地成交價款中已經包含了耕地占用稅,因此無須再單獨繳納稅款。
對此,筆者建議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取得國有土地時,要準確判斷自身納稅義務。必要時,可及時與主管稅務機關溝通,針對多繳納的耕地占用稅,可以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稅,避免給企業帶來不必要的負擔。
(作者單位:國家稅務總局石家莊市稅務局第一稅務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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