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曲易伸 通訊員何蕾 陳瑩)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近日發布《關于調整省內跨區域涉稅事項管理的通告》,大幅精簡企業省內跨區域經營涉稅事項。
通告明確,自2020年6月1日起,海南省企業在省內跨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且經營項目合同小于500萬元(不含)的,無須向機構所在地(注冊地)稅務部門填報《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也無須在經營地辦理跨區域涉稅管理事項的報告、報驗、延期、反饋等相關事宜。企業全部稅款回到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無須在經營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和增值稅。
據了解,由于跨區域涉稅事項管理涉及事項多,部分企業長期從事跨區域經營,且項目多,時間跨度長,合同金額小,卻仍需多次往返各項目所在地的市縣稅務局進行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申報預繳、反饋、注銷等業務辦理。為切實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提高稅收征管效率,創新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制度,海南省稅務局決定調整省內跨區域涉稅事項管理。這項政策的出臺將大幅度降低海南省企業在省內跨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辦稅成本,納稅人受益面達到約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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