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交易習慣,便利土地房產流轉。契稅法將原來暫行條例規定的“納稅人應當在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在契稅征收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改為“納稅人應當在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手續前申報繳納契稅”,將納稅申報、繳納稅款兩個環節合并為申報繳納一個環節。實踐中,個人購買住房往往是在權屬轉移變更前繳納契稅。契稅法中關于申報、繳納稅款的規定與征管實際保持一致,提高了契稅的征管效率,減少爭議的產生。
擴展免稅范圍,彰顯社會核心價值。契稅法延續了現行稅收優惠的規定,增加了對非營利性學校、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承受土地、房屋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養老、救助免征契稅等規定,體現了國家對公益事業的支持;并授權國務院、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依法做出免稅、減稅的某些規定。契稅法還將現行有關文件規定的一些免征契稅的條款吸納進來,體現了稅收立法的體系性、完整性。
完善退稅規定,保護納稅人權益。契稅法第十二條規定,納稅人在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前,因合同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解除的,納稅人可以向稅務機構申請退還已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應當依法辦理退稅。國家作為公權力應予以退還已不具備課稅要素及稅收依據的已繳稅款,更好地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提升稅收治理效能,加強部門信息共享。契稅法第十三條規定:“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民政、公安等相關部門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提供與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有關的信息,協助稅務機關加強契稅征收管理。”這一規定符合跨部門建立涉稅信息共享和管理互助機制的要求,順應了構建協同共治格局的大趨勢。
加強法律銜接,保護納稅人涉稅信息。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九條規定:“國家機關、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于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隱私和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由于土地、房產信息涉及個人隱私、商業秘密,契稅法第十三條增加了保護納稅人涉稅信息的規定:“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稅收征收管理過程中知悉的納稅人的個人信息,應當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稅務機關應加強內部保密教育和數據安全檢查,對數據進行分級分類管理,完善數據安全管理流程和崗位權限配置規則,采取保密措施以防止信息外泄。
(作者單位:國家稅務總局沈陽市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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