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以權利為主線,通過意思自治和契約自由,讓民事主體按照真實意愿去確定其行為效果。在稅收已經從經濟范疇上升為國家治理范疇的當下,稅收管理應樹立國家治理觀,遵循民法典精神,推動征納之間從管理與服從關系向合作與協商關系轉變。
今年5月通過的民法典卷帙浩繁,是治國安邦的基礎性法治工程和福澤于民的民心工程,具有劃時代意義。學習民法典,筆者認為,民法典的人文精神和自由價值將對稅收治理產生深遠影響。
民法典充滿人文精神
這部被譽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和“人民權利的宣言書”的法律,根植于百姓生活,通過民事主體、權利和責任體系,為人們的交易行為和權利沖突提供通用規則和裁判規范。正如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中所說,“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個人就是整個國家”,這部法典給我的突出印象是:充滿人文精神,注重人的權利。它以權利為主線,通過意思自治和契約自由授予公民自己創設自由和權利;平等主體之間通過自由協商確定彼此間的權利和義務,只有發生糾紛時才由國家或第三方以仲裁者身份介入爭議解決。
尊重權利,以人民為中心是我國民法典的重要基石和突出屬性。基于此,納稅人權利是征稅權的邊界,稅務機關不得違背法律法規作出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增加其義務的決定;政府要守法誠信,政府行為應有公信力、可預見性、長期性和穩定性,對相對人所產生的信賴利益當予以合法保護;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確保權利公平、機會公平、規則公平,暢通權利救濟渠道,重視納稅人權益保障;堅持以納稅人繳費人為中心的理念,最大限度便利納稅人;提高稅法確定性,對于課稅原因事實不明確或證據鏈不完整,應堅持有利于相對人的解釋原則,或通過證據制度設計,明晰有關利益的歸屬主體。
民法典弘揚自由價值
民法典弘揚自由價值,自由是民法典的靈魂。民法的基本原則是意思自治和契約自由,它尊重當事人“創設法律關系的意圖”,強調按照民眾的真實意愿去確定其行為效果。民法假定每個人為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斷者,所定規范多為任意性規范,目的在于將選擇權和形成權交給民事主體,讓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受到社會其他成員的尊重。民法典規定的各項制度為民商事行為提供了基本遵循,能夠充分調動民事主體的積極性和創造性,讓意思自治的私法行為,順著自由的自生自發秩序在合作中擴展。
在民法精神的引領下,從統治、管理到治理,以高權行政為特征的壓制型法正在轉向政府與公民法律地位平等的平權型治理。市民社會當中的人,在公法關系中經歷了客體主體化、關系平等化、參與擴大化、行動一致化和治理高效化為特征的演進。為守護民法上的這種自我決定權,政府干預必須具有說服性、制度性與長期性,需要綜合考量政府干預是否有充足的理由、行動的收益和成本評估以及是否存在行政規制的替代機制。回顧政府職能轉變,似乎正在經歷 一個放權和還權過程,規制逐步放松,自治不斷擴大。
意思自治和契約自由原則奉行“法不禁止即可為”,要求政府通過簡政放權從“越位點”退出,把“缺位點”補上。為尊重市場和個體,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行業組織或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事項,政府都要退出;凡可以采用事后監管和間接管理方式的事項,一律不設前置審批。政府職能轉變和“放管服”改革緊緊圍繞激發市場創造活力和發展內生動力,目標在于保障穩增長促改革和增強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
稅收治理現代化的本質就是充分相信和尊重納稅人,鼓勵自我申報和主動遵從,為其提供大量機會實行自我管理和參與體驗。需要說明的是,自由必須以不損害他人的、集體的和社會的權利和自由為前提,尤其應強調公共德性和社會協作。從這個意義而言,私人自治和公眾參與是培養法律信仰和誠信合作的訓練場。
民法典之于稅收治理的意義
要從推動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角度來理解民法典對稅收治理的意義。
第一,進入治理時代,協同和合作成為主旋律,應樹立國家治理觀,做好行政法、民法和刑法三大部門法的有機銜接。相較于刑法,民法和行政法處于調整社會關系的前沿。事實上,稅法所規范的大多數社會關系通常建立在各類民事法律關系基礎之上,是對交易行為的事后介入和二次調整。從管制到治理,社會協作精神始終被譽為法律頭上的寶石。這種協作包括私人之間的合作、行政機關的跨部門治理協作、公私之間的合作。制度設計上,應盡量保持開放,形成公法聯合私法局面,打造官方攜手民間模式。
第二,稅收兼具交易法和經濟法特征,從前者看,稅收意味著交易成本,減稅意味著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從后者看,稅收具有調控功能,可視為政府設立的市場激勵措施。當前,稅收已經從經濟范疇上升為國家治理范疇,要更好地發揮稅收在國家治理中的基礎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民法的人文精神和自由價值已經對稅法產生深遠影響。在稅收征管民主化和科學化的進程中,已借鑒不少民法思維和民法概念,如“善意取得”“稅收代位權”“稅收撤銷權”“納稅擔保”等概念。我國對稅收本質及其公共性的認識,已轉變為“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國家與納稅人的關系是依據稅收法律之規定,在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形成的公法上的債權債務關系——納稅人繳稅,政府提供公共服務。這種認識體現了民法的平等互惠精神。“稅收是文明的對價”,正是民法精神對于稅收治理影響的重要體現。全社會形成對稅收本質的共識,才有望將征納雙方從博弈對抗關系轉化為依存合作關系。
第三,民法典的出臺有利于協調處理國家干預與私生活自治的沖突。區分公共領域與私人領域是現代國家的典型特征,也就是既要有足夠的公權力使國家有效行使職能,又要有足夠的自由使公民成為不受拘束的人。人們對公權干預與私域自治關系的探討從未停止,比如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十八大以來,明確經濟體制改革的核心問題是處理政府和市場關系,要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地發揮政府作用。民法典承擔著為公權和私權劃分界限的功能,我們要充分發揮民法典對人民美好生活的法治保障作用,除了要通過立法和司法守護私法自治,還需要通過行政和自由裁量,讓行政機關在依法行政的同時,有效實現行政目的。
伴隨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私權逐漸從個人本位走向社會本位,私法的基礎正從個人主義走向合作主義,公法對私人領域的介入乃至公法和私法融合已成常態。由此,理性與正確性取代合法性,成為行政正當的判斷基準。所以,從國家治理角度而言,我們需要在保留合理服從的前提下,為市民社會注入自我管理的因子。對稅收監管執法而言,就是要軟法先行,硬法托底,推動形成軟法硬法的協同治理。事實上,納稅人對稅法的自覺遵從對稅收執法效果的影響越來越大,改善稅法遵從能幫助實現稅款征收最大化和征管成本最小化。稅收征管模式正在從傳統的以收入管理為重心向以遵從管理為重心轉變;稅收征納之間也相應從管理與服從關系轉向合作與協商關系。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民法典的實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級黨和國家機關履行為人民服務宗旨的重要尺度。要把民法典作為行政決策、行政管理、行政監督的重要標尺。可見,民法典的頒行只是一個起點,我們在為民法典歡呼的同時,更需要立足國家治理和良法善治,關注實踐變化,思考如何將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
(作者系國家稅務總局公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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