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4月28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關于延續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明確2021年1月1日~2030年12月31日,對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公告明確,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是指以《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60%以上的企業。稅務機關在后續管理中,不能準確判定企業主營業務是否屬于國家鼓勵類產業項目時,可提請發展改革等相關部門出具意見。對不符合稅收優惠政策規定條件的,由稅務機關按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有關規定進行相應處理。具體辦法由省級發展改革、稅務部門另行制定。
公告同時對適用政策的西部地區范圍作出規定,西部地區包括內蒙古自治區、廣西壯族自治區、重慶市、四川省、貴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區、陜西省、甘肅省、青海省、寧夏回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和江西省贛州市,可以比照西部地區的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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